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的宗旨是為促進台灣與以色列之間的雙邊經貿、科技、文化、教育及觀光的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會為促進雙方商業發展機會,擬辦一系列的商業活動如:安排雙向國內國外貿易/參展/投資考察團、各類專題研討會、及雙方企業廠商的介紹等。
二、本會期待透過與以色列當地的各類相關商會連結,能建立民間、雙向及多向度的往來。
三、本會提供我們在台灣的會員有關以色列的商機資訊、商業諮詢和企業廠商介紹的服務。提供我們以色列的會員有關台灣的市場商業資訊、業務諮詢和企業廠商介紹的服務。
四、本會為促進雙方文化、教育及觀光的交流,擬透由教導中文和希伯來文的課程、台灣和以色列的會員共同慶祝兩國的國慶慶典來推廣雙方的文化教育交流,亦期待配合雙方觀光局的活動來推廣雙方的觀光旅遊。
五、推動不違反法令且與本會宗旨相關之其他業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經濟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機關、機構或團體,均可向本會申請。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二、個人會員:需年滿廿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留權,並贊同本會宗旨者,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正式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願定期定額或不定期不定額贊助本會發展者,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享有與會員相等之服務。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如有必要亦可求償。會員有責任與義務共同維護本會之名譽與形象,因此若有未經過理事會同意,假藉本會之名義,實際行使任何於其個人或公司有益,卻會傷害本會或其他會員權益或形象與名譽之事,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即可除名,取消會員資格,且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予退還。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二 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之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理事會得於任期屆滿前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秘書長及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並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一人經理事會同意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副理事長亦因故不能代理時,由常務理事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名,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若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一名監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視需要而定),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會務工作人員。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顧問若干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三十二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為新台幣二千元,團體為新台幣八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六千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二萬五千元。
上述會員,凡於6月30日以前入會者,當年常年會費全額收取;
7月1日以後入會者,當年常年會費以半額計收。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九年七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
九十九年八月卅一日台內社字第0990175547號函准予備查。